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

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

2022-11-18 09:10


省直各预算单位,各市县财政局,各集中采购机构,各社会代理机构:

     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    一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

(一)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

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、专有技术, 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,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

购的,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。

1. 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、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 应商处采购的项目,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 需要同时满足三 个方面的条件: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 利、专有技术或服务,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。仅仅因为项目技 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,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。二是项 目使用的专利、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。项目功能定位 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、专有技术或服务, 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 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。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 利、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, 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 的技术需求目标,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,不能采用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。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、 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,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

提供,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。

2.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 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,结合专家论证意

见, 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。

3.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,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。

(二)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,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。 市场供应能力、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, 采购人不

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。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,不具备不可预见性,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。

(三)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,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,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百分之十的。添购标的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,但需符合与

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。

(四) 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。公开 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(响应)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(响应) 的供应商只有一家,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 一家,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,需要变更为

单一来源采购方式。

二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确定

(一)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(采购活动开始前)

1.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第 1 类和第 2 类、第(三) 项适用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拟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 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,应当邀 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 证意见,每名专业人员应分别出具论证意见,论证意见应当完整、 明确。专业人员组成论证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,专业人 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,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 选定, 自行选定的, 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。专业人员 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 关系的, 应当回避。专业人员论证后采购人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

网上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,公示内容应当包括:

1)采购人、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;

2)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;

3)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;

4)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、地址;

5)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、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,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、工作单位和职称;

6)公示的期限;

7)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、联系

人和联系电话。

任何供应商、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 异议的, 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

构,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。
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 异议后,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, 组织补充论证(参考 模板详见附件 1),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,应当依法采取其他 采购方式;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, 应当将异议意见、论证意 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

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、单位或者个人。

2.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第 3 类、 第(二)项适用 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拟采用单 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 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, 无需在海

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,但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。

(二)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(采购活动开始前)

1.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第 1 类和第 2 类、第(三) 项适用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 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,无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,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。

2.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第 3 类、 第(二)项适用 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拟采用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,无需在

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,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。

(三)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

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四)项适用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,在报 财政部门批准之前,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 款或者采购过程合法合规出具具体论证意见,提供供应商质疑情 况说明,并将拟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及供应商名称等在海南省政 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单一来源批准后, 采购人不得对采购标的及相关要求作实质性修改。

三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资料及流程

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拟采用单一 来源方式采购的,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,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,并提交如下材料:

1.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(附件 2)。审批表应载明以下 内容: 预算单位名称、采购项目名称、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;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,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等内容;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。

2. 项目预算金额、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。

3. 论证资料。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、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,以及专业人员的姓 名、工作单位和职称。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 证意见应当完整、清晰、明确, 依据充分合理, 意见不明确或含

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,属于无效意见, 不具有论证效力。

4. 公示材料。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 方式采购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

关材料。

5.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第1类和第2类、第(三) 项适 用情形的,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;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 3类适用情形的,除提供1、2、5项资料外,还需提供国家行政 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书面文件;属于本通知 第一条第(二)项适用情形的,除提供1、2、5项资料外,还需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关于任务下达时间和完成时间的 书面确认材料;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(四) 项适用情形的, 除提 1、2、4、5项资料外, 还需提供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 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 明,以及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过程

合法合规的论证意见。

四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执行

(一)组织协商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采购小组,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 保证采购项目质量。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(参考模板 详见附件 3),并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。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:

1. 依据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 号)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,公示情况说明。

2. 协商日期和地点,采购人员名单。

3.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、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、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。

4.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。

(二) 确定成交。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采 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情况记录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(三) 发布公告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,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,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。

(四) 签订合同。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,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

(五) 合同公告。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, 将合同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,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

密的内容除外。

(六) 履约验收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,并及时支付款项。

五、其他

(一)单一来源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,法律法规规章或省部级文件有特殊规定除外。

(二) 经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,还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。

(三) 本通知涉及的采购结果确认、合同签订以及信息公开 的时间期限, 国家或我省另行提出更高时限要求的,按更高要求

执行。

(四) 涉密政府采购、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一来源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五) 本通知自 2022 4 1 日起施行, 有效期 5 ,《海 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琼财采〔2018〕91

号)同时废止。




海南省财政厅

2022 2 10 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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