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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

2025-06-25 09:10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 团体,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,各集中采购机构:

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,促进实现 “物有所值 ”价值目标,提高政府采购效率,现就《财政部关于印发 <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 214 号)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
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(含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项目),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 2 家的,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有 1 家的,采购人(项目实施机构)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,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 原因,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
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2015 6 30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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